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檢測點確定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檢測點確定
4.1 一般規定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探測器的特點、檢測報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檢路線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選擇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容易積聚、便于采樣檢測和儀表維護之處布置。
4.1.2 判別世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并應按下列原則判別:
1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2 時,則泄漏的氣體重于空氣;
2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0 、小于1.2時,則世漏的氣體為略重于空氣;
3 當比值為 0.8~ 1.0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輕于空氣;
4 當比值小于或等于 0.8 時,則泄漏的氣體為輕于空氣。
4.1.3 下列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4. 1. 4 檢測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探測器探頭應靠近釋放源,且在氣體、蒸氣易于聚集的地點。
4. 1. 5 當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內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對周邊環境安全有影響需要監測時,應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按適宜的間隔布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或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設置線型氣體探測器。
4. 1. 6 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環境氧氣濃度變化,出現欠氧、過氧的有人員進入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氧氣探測器。當相關氣體釋放源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時,氧氣探測器可與相關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布置在一起。
4.2 生產設施
4.2.1 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布置的設備區域內,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m ,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m
4.2.2 釋放源處于封閉式廠房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 5m; 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 2m
4.2.3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 、乙 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探測器??扇細怏w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 10m ,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 4m
4.3.2 液化娃、甲 、乙 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鐵路裝卸找臺,在地面上每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探測器,且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 10m;
2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10m。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區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4.2 節的規定。
4.3.4 液化炬灌裝站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宜為5m~7. 5m;
2 封閱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本標準第 4.2.2 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房沿四周每隔 15m~20m 應設一臺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 15m 時,應設一臺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宜為5m~7. 5m
4.3.5 封問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探測器。
4.3.6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 10m范圍內,應設一臺探測器。
4.3.7 其他儲存、運輸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儲運設施,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應按本標準第 4.2節的規定設置。
4.4 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應設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器距加熱爐爐邊的水平距離宜為 5m~10m 。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探測器。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并同時設置氧氣探測器。
4.4.3 控制室、機柜間的空調新風引風口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有可能進入建筑物的地方,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4.4.4 有人進入巡檢操作且可能積聚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工藝閥井、管溝等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文章來源:《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 – 2019 侵權聯系刪除